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權利變換的概念為,以更新前房地價值比例,選擇更新後的房地單元。
但依更新後新建築規劃與估價,不太可能選配到和更新前房地價值完全一樣的房地單位,在建築完成總登記結束使照發放後,地主會有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的情況發生,相關稅務減免與繳納規定如下表:

減免項目 減免條件與內容
土地增值稅
  • 依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及建築物,在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40%
  •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40%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減徵40%
  •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1)減徵40%→不願(領現金)、權利金達最小分配
(2)免徵→不能、未達最小分配、土地折價抵付
契稅
  •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減徵40%
  • 以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減徵40%
(1)免徵→原應分配房地(視為原有)
(2)減徵40%→原地主少選,由他人多選
(3)無減徵→實施者少選,由地主多選

危老重建稅務規劃-案例經驗

危老重建稅務規劃-案例經驗

假設模擬案件之更新後最小分配單元為2000萬元。以A所有權人選配之房地價值與剛好與應分配之權值相當,無須繳納土增稅和契稅,但可以這麼剛好的情況是比較少見的,若像B所有權人選配的房地價值高於應分配權值,為買方多買房地,應繳納「契稅」。

C和D則都為選配之房地價值比應分配之權值低,差額部分以領回現金方式處理,等同於出售了部分的房地,視為賣方,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最後E的應分配權值比最小分配單元低,不能分配,領回補償金,土增稅免徵。但若是可以選但不願意選配的話,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減徵40%。
雖然更新後選配可以自己的財力和居住需求多選或少選,但仍需注意相關因移轉而衍伸之土增稅與契稅繳納及減免的相關規定,茲將不同選配情形應繳納之稅收整理如下表:

所有權人 更新後應分配權值 更新後選配房地價值 分配 應繳納 應領回 土地增值稅 契稅
A 5000萬 5000萬 不多不少 0 0 0 0
B 5000萬 7000萬 多選 2000萬-稅 - - V
C 5000萬 3000萬 少選 - 2000萬-稅 減徵40%(打六折) -
D 5000萬 4000萬 少選 - 1000萬 免徵 -
E 1500萬 - 不能選 - 現金補償 免徵 -
F 5000萬 - 不願 - 現金補償-稅 減徵40%(打六折) -

危老重建案件日趨增加,本所曾處理家族以危老方式申請重建案例,因更新前後房地價值落差不一,衍生親戚間須負擔房地交易的稅費,增加不少重建成本。本所處理危老案件估價和土地登記皆有豐富經驗,若在參與都更或危老時有碰到任何稅務規劃的疑問,請優先與我們聯繫詢問。